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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子女抚养费减免和增加的条件有哪些?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变更?

2019-05-18泸州律师

  由于物价上涨、子女因患病等原因,夫妻离婚时约定的子女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子女可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因特殊原因没能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减免子女抚养费。那么,子女抚养费减免和增加的条件有哪些?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变更?

  罗远梅,泸州离婚律师咨询,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罗远梅正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勤奋敬业的工作状态、追求高端精品的工作目标、对委托人认真负责的责任意识向优秀律师行列努力奋进。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成功办理了离婚纠纷、协议离婚、起诉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债务、离婚赔偿、子女抚养、监护权变更纠纷、家产纠纷、家庭暴力、遗嘱、彩礼返还纠纷、赡养、婚外情、同居纠纷、重婚、涉外婚姻、遗产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

子女抚养费减免和增加的条件有哪些?

  1、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三项条件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要求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变更?

  1、双方就变更抚养费事宜协商一致变更。

  2、然而现实中,由于抚养子女的双方已不具有配偶关系以及那种由爱到恨的感觉等诸多因素的萦绕,有时双方很难就变更抚养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并不是没有解决办法,抚养孩子一方可以尝试法律途径解决。

  3、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罗远梅,泸州徐汇区 知名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年余,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您寻求最完善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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