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间赠与能否任意撤销?
2026-08-05东莞律师
配偶间赠与能否任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赠与合同及其撤销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配偶之间的赠与而言,同样适用这些规定。当一方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时,形成了赠与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即受赠人未实际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但是,一旦财产权利完成了转移,那么原则上讲,赠与就不可被任意撤销了,除非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收养关系成立需要哪些手续?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且这些程序是受到国家法律严格规定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收养条件的规定;双方或其监护人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经过审查并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后,由民政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颁发收养登记证书。整个过程还需注意遵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与送养人在收养前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经过合法程序收养形成的亲子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配偶间赠与能否任意撤销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财产权利未转移且非特定类型合同时,赠与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此外,若出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使财产权利已转移,赠与人仍可依法请求撤销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