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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未经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法律责任?

2026-04-16东莞律师

离婚诉讼未经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私自处分共有房产,则视为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受损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交易无效,并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必须公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未经公证也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日后出现争议,经过公证的协议在证明力上会更强,更容易被法院采纳作为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而言,并不属于必须公证的事项范围内。

在未获得配偶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处置夫妻共有房产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受损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恢复原状或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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