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标准的确定 向对方追索离婚孩子抚养费
2022-12-20泸州律师
罗远梅律师,泸州财产继承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社会抚养费标准的确定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对不符俣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
关于社会抚养费,必须明确两点:
第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不是行政罚款。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运用经济制约手段和措施,达到规范生育行为,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有计划开发、利用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最终减轻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的环境保护的压力。
第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其从经济上必须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公民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的规定。公民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征收社会抚养费决不意味着有钱就可以多生。
一、征收标准如何确定
考虑到全国各地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仅对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以便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标准。
各地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当地城镇居这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
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具体情节。情节不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也会有所区别。
二、流动人口如何缴费
第五条规定,流动人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其社会抚养费的管辖和适用标准如下: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均未发现,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哪些人需要缴费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当我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
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
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
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
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的生育行为。
四、社会抚养费去向何方
第十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根据国家行政收费制度改革将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作为;收;的一部分,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各地以往实行的社会抚养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体制和;专款专用;制度相应予以废止。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向对方追索离婚孩子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 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与女方共同抚养,离婚后小孩随男方,女方承担部分抚养费,当男方知情后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因目前有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女方隐瞒真情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亦无法计算。因此,男方无权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小孩的费用,只能请求返还离婚后支出的抚养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应返还自小孩出生后男方支出的全部抚养费。主要理由是:1、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小孩当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男方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虽对小孩进行了抚养,但其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养父、继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男方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2、夫妻关系的存续有效,并不必然导致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所致的后果。3、如对男方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实际上鼓励了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违法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符,社会效果不好。至于处理时具体金额应如何计算,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自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务和离婚时共有财产的处理等情况酌定。 我们倾向第二种意见,并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如女方指认小孩的生父属实,应将小孩的生父作为共同被告;原则上应返还本夫所支付的费用,如女方未指认或指认不实,可将女方单独作为被告。 当否,请批示。 1992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