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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可以离婚吗?男子离婚后付20年抚养费后竟发现儿子非亲生

2022-03-01泸州律师

 罗远梅,泸州离婚协议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怀孕可以离婚吗?

原告 : 赵某,女 被告 : 郭某,男 2003 年6月2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7月22 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二者均系





  原告 : 赵某,女


  被告 : 郭某,男


  2003 年6月2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7月22 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二者均系初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常因日常生 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偶尔打闹,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2003年9月份,原告怀孕。 2004年5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2004年5月9日原告赵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认为婚后不久,双方能和睦相处,怀孕后,被告郭某不愿意要小孩,双方开始产生分歧。怀孕五个月,被告郭某要求原告做人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郭某辩称:同意与原告赵某离婚。


  并认为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结婚过于仓促,彼此了解不够 ,缺乏信任感,并因原告方婚后每月总要外出几天不回家,造成误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也无婚前个人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和好无效。在原告赵 某怀孕九个月尚未分娩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赵某提出离婚,被告郭某同意离婚 原告赵某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经审查,双方离婚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并且该院在调解书中明确告知原、被告胎儿出生后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怀孕妇女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娃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 该条规定是从法律上对妇女给予特殊保护。


  根据该条规定,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或中止娃振后的一定期限内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即 "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期限内起诉离婚 ' 法院是应当受理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是否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准予原、被告离婚。


  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原告 : 赵某,女 被告 : 郭某,男 2003 年6月2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7月22 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二者均系




  纵观本案,从社会效果来看,原告赵某已怀身孕九月余,如果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或许有利于保护妇女和胎儿正 常发育成长,也许能被社会大多数人接受,但是,准许离婚 与否,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法定标准的。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靠法律的手段维护婚姻的稳 定并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否维持,能否形成人们所期盼的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关键取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 意,再者,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他人是无权干涉的。当婚姻关系 的维持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已失去其积极意义时,法律自然 不应该强人所难,而应该 .更多地关注因婚姻解体的遗留问 题,完善婚姻的法律公平救济制度,尽量将离婚当事人,尤 其是无过错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 低点,以体现法律所坚持的公平在正原则。


  在本案中,既然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 裂是不争的事实,且双方均又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准许原、 被告双方离婚是完全应该的一一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


  故第二种意见是合适的,本案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因为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故法院告知双方 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子女如养问题。









男子离婚后付20年抚养费后竟发现儿子非亲生

  导读:人生如戏,戏如人生,已经到了不惑之年的慈溪人老俞,最近才深刻体验了这句话的含义。  20年前,老俞离婚后,儿子归前妻抚养。这些年,老俞一直尽着父亲的义务,每月给儿子抚养费。  但谁知...



  20年前,老俞离婚后,儿子归前妻抚养。这些年,老俞一直尽着父亲的义务,每月给儿子抚养费。


  但谁知道,去年底,老俞听到了一个让他快炸了的消息,养了那么多年的儿子,居然不是自己亲生的。而儿子的亲生父亲,就是前妻的第二任老公!


  这,让老俞情何以堪


  过不了7年之痒


  两夫妻离婚了


  1989年,慈溪人老俞二十来岁,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他四五岁的阿红,很快,两人同居了,这在当时还是很时髦的事。


  不久,阿红就怀孕了,很自然的,两人奉子成婚。


  不到9个月,阿红生下了一个大胖小子,这可把老俞一家乐坏了,老俞到处弄好吃的给阿红补身子。


  结婚的头几年,一家人其乐融融,生活虽不富裕,却也过得有滋有味。但和很多夫妻一样,老俞两口子也没逃过七年之痒,吵架也成了家常便饭。虽然老俞不想离,但阿红去意已决。


  阿红以性格不合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后,儿子由母亲阿红抚养,并自愿承担全部抚养教育费。


  另外,他们的共同财产3层楼房及内置家俱全归老俞所有,共同债权4000元及共同债务40000元由阿红收取、偿还。


  付了近20年扶养费


  儿子居然不是亲生的


  按照离婚协议,老俞完全不用承担儿子的扶养费。


  但前妻那边条件也不好,看到儿子生活条件艰苦,老俞于心不忍,虽然离婚了,但儿子毕竟是亲身骨肉。


  于是,老俞省吃俭用,每年都会给儿子1.5万元,这一付就付了近20年。


  不但给钱,离婚后,老俞也没做;甩手掌柜;,更加没减少对儿子的父爱,但凡家里有点好吃的,都会给阿红送去。


  接下来的几年里,老俞和阿红两人分别再婚,日子也就这么按步就班地过了下去。


  今年春节前,老俞听说,阿红又要离婚了,这本来也没什么大不了。


  但为了挽回婚姻,阿红却说了一个在心里埋藏了20多年的秘密:她和老俞结婚时生下的儿子可能是现任老公的!阿红的现任老公傻了眼,忙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这儿子果然是他的!


  风声很快传到老俞耳朵里,开始,他完全不敢相信,但面对DNA鉴定书,老俞只有把牙咬碎了往肚子里吞!


  怒告前妻


  要求赔偿25万元


  因为有了个儿子,老俞已经足够,这些年来,他没再生育。当得知儿子不是自己亲生时,他不但震惊,更是震怒!


  付了这么多年扶养费,结果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不是冤大头嘛!更何况这意味着,当初阿红一边和自己同居谈恋爱,一边却还和她现在的这个老公有关系,还没结婚,他头上的帽子已经绿油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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