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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什么是继父母

2022-03-16泸州律师

  罗远梅,泸州离婚协议律师,现执业于四川感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养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由于现代生活中,很多年轻人不愿意生孩子,也就是大家所说的丁克一族。但是,这其中又有一部分人想要有个孩子去陪伴,于是,他们会选择收养孩子。既然是收养的孩子,那么其一定有其不同在地方。因此养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的为大家仔细讲解,一起来看看吧。

  一、养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1、《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在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案情介绍

  原告:严亮,女,34岁,工人;被告:姚甲,47岁,工人。原告严亮的生母许甲与被告姚甲的生母许乙是同胞姐妹。1972年,原告生父病故,家庭经济困难,兄弟姐妹又多,而许乙仅有1个儿子,想领养1个女儿,便托胞弟说合,要求姐姐许甲将4岁的小女儿严亮送给她作女儿,但许乙的丈夫姚甲明确表示不赞成。可当许乙将严亮领至家中后,姚亮也未公开反对,但他在替严亮申报户口时,将严与他的关系填为姨外甥女,现仍沿用严亮旧名,以示保留。以后,姚甲在单位填写履历表时,虽将严亮填写在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栏内,但称谓仍仍是姨外甥女。严亮进入姚家后,由姚甲夫妇共同抚养,称许乙为;妈妈;,称姚甲为;寄爹;,称生母为;大姨妈;。1981年,姚甲病逝,严亮由许乙继续扶养。1993年严亮参加工作后,在填写职工登记表时,以生父成份作为家庭成份,并在家庭成员栏中将许乙填写为姨母,但实际上始终与许乙共同生活在一起,对许乙尽了赡养扶助的义务,并仍称呼许乙为;妈妈;。1997年,许乙病故,严又以女儿身份与被告一起料理了丧葬。而许甲自将女儿严亮送给妹妹扶养后,再未把她视为自己的女儿,在填写表格时,从未把严亮列为家庭成员,双方既无经济上的联系,也无生活上的照顾,实际上消除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001年,有关部门落实政策,发还姚甲名下的物款近9万元,均为被告姚甲领取。为此,严亮以自己是被继承人养女,要求与姚甲共同继承遗产。而姚甲则否认原告是其父母养女,认为她无权继承,为此,双方诉讼于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严亮由许乙收为养女,是与严的生母合意而成立的。许乙的丈夫姚亮虽在当时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以后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判决原、被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均有继承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严亮自幼由姚甲夫妇抚养长大直至工作,但从姚甲生前所写的材料和户口册记载,均称为姨外甥女,姓名始终沿用本名。严亮参加工作后,自己所写的材料也明确是两被继承人的外甥女,故认为认定严亮与姚甲夫妇生前长期共同生活,严亮对他们尽过一定义务,应从姚甲夫妇的遗产中给予适当照顾。据此,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从姚甲夫妇遗产中适当分给严亮部分遗产,其余归姚甲继承。

  以上就是的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养子女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只要收养子女程序合法,那么在法律上其地位和自己生的孩子是平等的,不存在什么偏差,还希望大家对此能有个正确的认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什么是继父母

  已有子女的女子因离婚或丈夫死亡带着子女再嫁,其后夫是她所带子女的继父;已有子女的男子因离婚或妻子死亡带着子女再娶,其后妻是他所带子女的继母。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下文,为您详细介绍什么是继父母,欢迎阅读。

  1、继父母的含义

  所谓继父母,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

  在通常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范围。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或者继父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才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夫妻离婚后,随着一方或双方的再婚,产生了重新组合的家庭,配偶一方与前夫或前妻生育的子女为继子女。配偶一方与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再婚配偶之间,形成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在性质上,其属于姻亲关系。

  2、关于继父母的相关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第27条明文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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